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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怎么认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14:51 阅读: 来源:电子尺厂家

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案例中,如果不及时还款很有可能会产生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能过高,过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2005年11月6日,柳某与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柳某向其长安新都市4号、5号、8号住宅楼工地供应竹胶板、方木等建材。同时约定,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柳某货款,应承担日计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21日柳某共向项目部供货487870元,项目部陆续支付419000元,下欠68870元未付。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870元,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及诉讼费用。法院受理该案后,乙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补充协议属实,其已经支付给柳某货款419000元,柳某请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适当减少。

但是否在限定范围之内,还是要依照相关法律文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整时,法官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分析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入手,谈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识,进而探讨在商事审判中法官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操作中正确理解“过高”,是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对违约金予以调低的关键。然而,什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高”,《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能自由裁量。

这则案例依据法律文献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标准,作出以下判决。由于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逾期902天的严重违约情形,虽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已达到4万元,但并不是违约金约定本身过高所致,故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调低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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