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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转移财产被判拘役四个月[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1:58:11 阅读: 来源:电子尺厂家

闽南网7月12日讯(通讯员 满荣 伟明 卯聪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7月11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

2015年6月,因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李某将朱某起诉至芗城法院。芗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李某股权转让款92.88万元及违约金。

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朱某没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4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没有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后又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转出大部分挪作他用,拒不把被查封的车辆交由法院处置,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朱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据了解,《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芗城区检察院审查后,向芗城法院移送起诉。

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朱某归还全部款项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判处朱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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