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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架设电线伤人致死榆林一男子被判刑【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2:45:14 阅读: 来源:电子尺厂家

山上架设的电线,50多岁的农民孙长武怎么也没有想到,会给自己带来麻烦。2016年12月8日,榆阳区上盐湾镇孙山村村民孙长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孙长武没有经过电力部门许可,私自在榆阳区上盐湾镇孙山村村道路上部架设自用抽水电线线路。2016年7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孙旺贵经过被告人孙长武私自架设的自用抽水电线线路下时被电击后身亡。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孙旺贵符合电击死亡。

2016年11月2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孙旺贵死亡一案立案侦查,孙长武供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其在榆阳区上盐湾镇孙山村村道路上部架设自用抽水电线线路,解决家中的抽水,使用过程中,哪的线不行就换哪的线,并用黑胶布缠住,2016年农历5月支撑电线的木杆子倒了,其又将电线杆重新载好。2016年7月19日晚上9时许,其回到家听说孙旺贵被拉到鱼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达成协议,孙长武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旺贵死亡的经济损失16.6万元,并已兑现,获得谅解。

孙长武私自架设电线,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孙长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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