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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孕妇卖淫还管理其他女性卖淫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3:47:34 阅读: 来源:电子尺厂家

90后女子小妖(化名),江苏人,身世可怜,初中毕业后就开始浪迹社会,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人,学会了坐台、因吸食毒品被行拘后,又来到舒城卖淫,小妖不但自己卖淫,还听从安排管理卖淫女。因实施卖淫活动的辅助工作被检方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妖已怀孕18周,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小妖与陈甲(另案处理)应陈乙(另案处理)邀约,携卖淫女小不点、小雪一同从浙江来到舒城,与王丙(另案处理)、陈乙住宿于舒城某宾馆,王丙、陈乙将印有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字样并附有联系电话的卡片向舒城县多家宾馆散发,并为此购买两部手机用于联系嫖客。期间,王丙、陈乙提供卖淫女的食宿,根据嫖客的要求安排被告人小妖、小不点、小雪等人到各宾馆卖淫,陈甲根据陈乙的安排,散发卡片、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被告人小妖在卖淫的同时也接送小不点、小雪去宾馆卖淫,小不点、小雪将所得卖淫款交给小妖,小妖负责小不点、小雪的花销,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将卖淫款的40%上缴给陈乙、王丙。卖淫活动持续至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小妖带小不点、小雪离开陈乙等人入住舒城县某宾馆卖淫。7月中旬被告人小妖离开舒城。

2014年上半年,舒城县公安机关在城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小妖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小妖主动交代了自己从事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违法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小妖经诊断为:中孕,单胎存活,胎儿发育相当于18周大小。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妖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小妖系陈乙等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其听从陈乙安排,管理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的辅助工作,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其参与组织卖淫时间较短,参与事务较少,所起作用次于陈甲。根据被告人小妖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方芳、耿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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