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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点列车经营和发票较真图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46:11 阅读: 来源:电子尺厂家

专家评点列车经营和发票较真(图)

“凭餐券索发票”的服务惯例应该改 客运与餐饮收入统一按低比率上税是偷税 案件审理铁路法院应回避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初,郝劲松以“火车餐车不开具发票”为由,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北京铁路分局辩称,餐车上一直都有正式发票,只是郝劲松未按“服务惯例”,在用餐后凭手里的餐券甲联换取正式发票。不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郝劲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经向餐车的服务员索要发票。郝劲松当庭表示要上诉。 同年12月7日,郝劲松再次以相同的理由———火车餐车未开具发票,将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和太原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在诉状中郝劲松称,其在两列火车上购买了水果和饮料,分别消费8元和6元。当他索要发票时,被告知没有。最后,列车员只是写了一张盖印章的“白条”给他。之所以再次提起诉讼,郝劲松称,上次诉讼中对方称自己没有拿“餐券”换发票,而这次他不是就餐,不需要去换发票。据了解,前不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以石家庄铁路分局和太原铁路分局不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内为由,不予立案。 本期导读 因在地铁上厕所花费5角钱索要发票而“出名”的郝劲松,这次又向“铁老大”发难,虽然因为管辖问题未予立案,但它所带来的影响却越来越深入。 每年10亿人次的旅客运送量不是个小数目,而年5000万元的税款同样不是个小数,“铁老大”多年来是“以大欺小”,还是在有意偷逃税款呢?“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的服务惯例是否合理? 观点1 铁路方面称,“旅客在餐车上用餐先付款,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而郝劲松败就败在“没有凭餐券索要发票”。那么,法律对这种既有的“服务惯例”应如何认定?它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谷辽海: “惯例”应以其是否为社会至少是行业所公认、是否大部分人都知道为衡量标准,而不能以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自身的“习惯”为衡量标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除了经常乘坐火车又有索要发票经历的人,可能很少有旅客知道这一“惯例”。在这种情况下,火车餐车上的这种“服务惯例”有待商榷。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经营者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不仅如此,铁路部门还应加强管理,对在个别车次、个别路段出现的在火车上兜售商品的游商都应代缴代扣税款。 徐孟洲: 既然“服务惯例”中提到“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说明铁路部门应该给旅客开具发票。从这一点来说,这个“服务惯例”是合法的。但程序可能与我们平常开具发票的“习惯”不太一致,那么,这个“服务惯例”是否合理,要从旅客和经营者的综合角度去考虑。“服务惯例”不能成为铁路部门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任何“惯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收取款项后向交款方提供发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选择”的。 邱宝昌: 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不能说消费者没有主动索取,经营者就可不开具发票。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开发票”就意味着“必须开发票”。铁路部门的“服务惯例”与“消法”和“发票管理法”是有冲突的,这种不合法的“服务惯例”要改。 观点2 按照相关规定,餐饮服务业应缴的营业税税率为5%。目前,铁路运输在我国还占据相当的主导地位,铁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铁路运送的旅客量都在10亿人次以上。 最保守的估算,以每人次在每次旅途中消费1元计算,一年下来,铁道部这部分收入也在10亿元左右,而以此为基础计算,每年涉及的营业税最少也是5000万元。那么,铁路部门不开发票的做法是否涉嫌逃税呢? 徐孟洲: 交通运输业中,铁路部门的纳税主体是铁道部,铁路运输中客运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3%,餐饮部分的营业税税率是5%。如果铁路部门将餐饮的收入统一计入客运收入而没有加以区分,统一以3%的税率上税,这肯定是偷税行为;如果分别上税,其餐饮部分不为旅客开具发票,也有逃税嫌疑。 邱宝昌: 不管铁路部门在缴税时具体是怎样操作的,给旅客开具的餐券或“白条”充其量是票据,而票据只能证明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能证明经营者的完税过程。从这一角度来讲,不开具发票就有逃税的可能。 观点3 涉及到旅客与铁路部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按管辖应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但铁路法院毕竟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本案又涉及到铁路行业的巨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法院应否回避? 谷辽海: 我认为这个案子,铁路运输法院应该回避,移送地方法院审理。因为这不是个案,其针对的是在铁路运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是不太合适的。 邱宝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包括“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是没有疑问的。 但这一个案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都代表着庞大的利益群体,一方是整个铁路运输企业,一方是至少10亿旅客。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无论对铁路一方还是旅客一方,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那么,为了避嫌,此案还是应由北京市高院指定地方法院来审理。 相关链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2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发票管理办法” 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新闻背景:郝劲松的5起诉讼 2004年5月18日,在地铁站使用收费厕所而地铁公司不能提供发票,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进行举报,并起诉北京地铁公司,郝于10月下旬胜诉。 2004年8月8日,因在火车上购物无发票,郝劲松以“不作为”将国家税务总局告上法庭。 2004年10月13日,因乘坐火车在餐车消费索要发票遭拒绝,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同年11月28日,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04年11月19日,以“火车退票费无发票”为由,将北京铁路分局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其开具两元正规发票,并向自己书面道歉。东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4年12月7日,以“火车餐车消费不开发票为由”,将石家庄铁路分局和太原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因管辖权问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未予立案。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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